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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9 浏览次数:426
辽政办发〔2020〕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
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省国资委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规范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坚持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激发企业活力相结合、坚持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准确定位。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坚持依法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要求,调整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激发活力。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内生活力、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
  坚持提高效能。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监管职能配置和组织设置,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协同,推进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实现科学监管、高效监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为省属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职能。
  1.完善规划投资监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设立战略规划、产业布局决策委员会,加大对省属企业投资的规划引导,加强对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布局的指导审核。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严格落实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责任。改进投资监管方式,通过制定省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等方式,管好投资方向,并探索实施投资特别监管制度。探索开展投资项目第三方评估,防止重大违规投资。
  2.加强国有资本运营。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进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采取市场化方式设立相关投资基金,助推省属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机制,指导监督国有资本运作平台开展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积极推动省属企业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
  3.强化激励约束。坚持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强化目标管理、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省属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严格落实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政策,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合理调控省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
  (二)精简国资监管事项。
  1.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落实国家要求,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省国资委依法监管省属企业有关事项,子企业事项全部由省属企业依法依规决策。
  2.取消、下放、授权一批监管事项。按照依法依规、权责统一、监管有效、充分放权的原则,在2013年以来已精简13项监管事项基础上,再取消、下放、授权29项监管事项。
  3.移交一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严格落实政资分开原则,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分类提出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移交建议。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
  1.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有机统一。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监督稽查机构作用,形成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监督工作闭环。强化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管理等方面的运用。加强企业监事会建设,省国资委依照规定向省属企业委派监事,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有机结合的监督格局。
  2.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企业债务风险防控。集中统一开展财务动态监测和经济运行分析,综合分析研判行业与企业情况、经营与财务情况,及时准确提供运行数据,为全省经济运行和国资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支撑。建立省属企业债务风险跟踪监测和预警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合理控制债务水平,积极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3.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综合运用组织处理、扣减或者追索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依法依规查办案件。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四)全面加强企业党的建设。
  1.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定期研究报告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强化省属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落实“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2.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到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省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三议一报告一执行”决策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标准,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对经理层人员逐步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为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大对省属企业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力的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通过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正风肃纪、防范风险。
  (五)改进和完善国资监管方式。
  1.推进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阳光监管。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责。以企业功能分类为基础,对省属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因企施策。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和国资监管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优化监管流程、监管手段。按照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逐步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健全省属企业产权、财务、投资等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测,提升监管效能。
  3.加强指导服务。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改进和完善监管。对下放、授权的监管事项,加强对省属企业的指导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坚持因企制宜,完善联系企业工作机制,为省属企业改革发展排忧解难。加强市、县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交流,推动构建全省国资监管大格局。
  三、组织实施
  省国资委要依据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优化调整具体监管职能,公布取消、下放和授权的监管事项,调整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并及时公开。根据企业功能分类细化落实精简监管事项,研究制定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办法和授权放权清单。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做好政策文件清理和立改废释工作,确保国资监管工作依法规范推进。省属企业对省国资委下放、授权的事项,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强化责任。
  各市可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能转变方案。
  附件: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29项)

附件

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29项)

  (一)取消事项(6项)

序号

事项内容

1

省属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审批

2

省属企业职工董事履职管理

3

指导省属企业中介机构选聘

4

指导省属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与合作

5

指导和监督省属企业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

6

指导省属企业档案工作

  (二)下放事项(15项)

序号

事项内容

1

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审核

2

省属企业子企业改制、上市审批

3

符合限定条件的企业担保审批

4

省属企业子企业产权转让及增资审批

5

企业资产转让审批

6

省属企业内部各级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因实施

内部重组整合进行的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审批

7

省属企业子企业产权登记审核

8

市属企业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审批

9

地市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管

10

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

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11

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

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

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2

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

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13

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

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

事项

14

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

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15

审批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三)授权事项(8项)

序号

事项内容

1

决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2

决定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3

经理层成员选聘

4

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

5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

6

大额捐赠

7

省属企业子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及相应的资产

评估

8

国有参股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

  说明:1.下放事项中第3项的“限定条件”是指:(1)省属企业为所属国有独资及国有全资子企业提供担保;(2)省属企业为所属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提供单笔担保金额在2亿元以下的;(3)省属企业提供以上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集团净资产50%。
     2.下放事项中第8、9项下放给各市国资委,其他事项下放给企业集团。
     3.下放事项中第10项的“比例或数量范围”,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有关规定执行。
     4.授权事项将根据省属企业实际情况,授予董事会运作规范的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责任编辑:张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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