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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4招振兴东北 选择10至20家国企开展混改试点

发布时间:2016-12-15 浏览次数:283

国务院14招振兴东北 选择10至20家国企开展混改试点

 

01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推进“法治东北”、“信用东北”建设,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02 在东北三省各选择10至20家地方国有企业开展首批“混改”试点

2016年底前出台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推动驻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支持部分中央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组建若干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03 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

2017年6月底前,在东北地区至少设立一家民营银行。

04 支持东北地区开展“中国制造2025”试点  

在实施“中国制造2025”中重塑东北装备竞争力。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加大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在东北地区投资力度,抓紧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

05 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

以黑龙江省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四大煤城为重点,实施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攻坚行动计划。将东北地区国有林区全部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06 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专项

实施好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支持东北地区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出台推动东北地区旅游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工作方案。

07 支持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大齐工业走廊培育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推进哈尔滨、长春等城市双创平台建设。支持东北地区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在布局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重大创新基础设施时向东北地区倾斜。

08制定东北地区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工作方案

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研究建设新的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

09打造重点开发开放平台

指导辽宁省做好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起草工作。规划建设中俄、中蒙、中日、中韩产业投资贸易合作平台以及中以、中新合作园区。

10 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开展互派干部挂职交流

组织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与江苏、浙江、广东三省,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四市与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四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开展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和定向培训,通过市场化合作方式积极吸引项目和投资在东北地区落地。2017年2月底前将对口合作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实施。

11 发挥各省(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作用  

充分发挥各省(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设立办公室。

12 加大财政金融投资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提高对东北地区民生托底和省内困难地区运转保障水平。对东北地区主导产业衰退严重的城市,比照实施资源枯竭城市财力转移支付政策。在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制定实施过渡性措施,确保当期支付不出现问题。加快推进东北三省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推进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案并对东北地区企业予以重点考虑。推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工程包。

13 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对不实报道等负面信息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14 各类改革创新试点原则上要包含东北地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研究组建东北振兴专家顾问团。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在2016年底前出台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的具体政策措施。各部门组织制定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要优先考虑在东北地区试行,组织开展各类改革创新试点原则上要包含东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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