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top_img.png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6 浏览次数:589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盘锦市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坚持驻盘央企减负与优化资源配置相结合,促进分离后的“三供一业”可持续发展。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不做硬性要求。不采取成建制移交的方式,人员双方自行协商,稳步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规范标准,有序实施。依照“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标准,以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施移交改造。坚持“先移交后改造”,制定移交改造标准、工作流程等,保证移交改造后的设备正常运行。

 

    (三)职责明晰、有效衔接。“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为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要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并组织实施,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有效衔接。

 

    二、移交范围

 

    (一)涉及企业。“三供一业”涉及的驻盘央企共6家,分别为辽河油田公司、北方华锦集团、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移交范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主要涉及驻盘央企所承担的职工家属区和周边其它单位住宅及办公场所的供水(含工业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物业管理及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协商一致同意移交的市政管理等。

 

    三、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辽河油田公司、北方华锦集团、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户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争取年内完成改造任务。

 

    四、接收企业

 

    按照省政府对我省驻辽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1+5+2”集团公司组建工作,“三供一业”接收企业及接收业务安排如下:

 

    1.盘锦润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务集团)为驻盘央企供水业务的接收企业;

 

    2.国网盘锦供电公司为驻盘央企供电业务的接收企业;

 

    3.盘锦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市政集团)为驻盘央企供暖设施、燃气设施、物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接收企业。

 

    各接收企业正式接收后,实施市场化改革,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五、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的责任分工

 

    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应做好工作衔接,严格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1.人员安置。在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愿开展移交和接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接收企业以市场化方式优先聘用移交企业人员,接收企业不接收的人员由原主办央企消化。

 

    2.移交衔接。接收企业要提前介入,配合移交企业做好移交业务前、中、后期的全面控制管理,保证符合改造标准并顺利移交。

 

    3.运维责任。移交双方需要在移交协议中明确移交日期(以改造资金全部到位日为移交日期),移交前由移交企业负责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由接收企业配合;工程改造期间,由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共同承担运行、维护责任;工程竣工后,由接收企业独立承担运行、维护责任。

 

    4.施工保障。移交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和用户,保障施工条件。

 

    5.手续办理。移交企业用地红线内的相关手续办理以移交企业为主,接收企业配合;红线外的相关手续办理以接收企业为主,移交企业配合。

 

    6.损坏赔偿。改造施工过程中,因道路开挖等造成的损坏,在移交企业用地红线内的原则上只恢复不补偿;红线外涉及市政、绿化等公共部分原则上只恢复不补偿,由接收企业按相关程序做好报批及验收工作,非公共部分由接收企业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办理。改造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恢复资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7.资金申请。改造资金经地方政府与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共同确定后,由移交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文件要求的标准和程序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实施改造。对于没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物业,由移交企业向总公司申请全额补贴,确保按照标准建立、补足维修资金,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8.信访维稳。移交企业应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动向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职工、周边居民等相关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预防和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信访问题。所在地政府应加强指导和协调,与移交企业共同做好稳定工作。

 

    9.职责分工未尽事项,由双方在协议中另行约定。

 

    六、组织保障

 

    为加强我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组,具体如下:

 

     1.成立盘锦市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移交企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负责统筹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成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工作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3个“三供一业”专项工作组和2个重点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工作组(辽河油田公司和北方华锦集团),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移交企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牵头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工作。

 

    各专项工作组分别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3.成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家组。由接收企业负责组建专家组,制定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暖设施、燃气设施、物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执行标准。

 

    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对专家组制定的标准存在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双方并组建标准评定组,对存在异议的标准进行裁定,报“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工作分工

 

    “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专项工作组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市国资委负责驻盘央企 “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的统筹协调工作。同时,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国有资产划转工作。

 

    2.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移交企业人员安置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4.市油田办负责辽河油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综合协调工作及辽河油田公司专项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5.市住建委负责供水设施、供暖设施、燃气设施、物业设施和市政设施接收企业、属地政府与移交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

 

    6.市经信委负责供电设施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及北方华锦集团专项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7.各移交企业负责本企业的资产清查、社会稳定、资金争取等工作,相应承担移交改造的运行维护责任。辽河油田公司、北方华锦集团等重点移交企业要指定专业部门负责本企业的维稳工作,切实预防和妥善处置可能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引发的信访问题。

 

    8.各接收企业负责配合移交企业做好资产清查、人员安置、运行维护等移交前、中、后期的衔接工作,负责组建专家组、制定移交标准、编制改造方案等工作。

 

    9.各区县、经济区承担属地政府责任,做好协调配合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八、进度安排

 

    1.方案审批。2016年5月30日前,完成分离移交实施方案审批。

 

    2.签订意向协议。2016年6月10日前,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签订移交意向协议。

 

    3.确定标准。2016年6月30日前,各专家组分别制定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暖设施、燃气设施、物业设施及市政设施的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执行标准。

 

    4.编制移交协议。2016年6月30日前,各专项工作组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文本。

 

    5.资产清查。2016年6月30日前,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计或清产核资,依据移交日的账面价值、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完成资产划转工作。

 

    6.制定改造方案。2016年7月15日前,接收企业按照确定标准和移交意向协议,完成改造工程设计和费用预算等方案。经移交双方确认后,报“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7.签订协议。2016年7月20日前,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并启动资金争取工作,资金到位后实施改造。

 

    九、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由市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7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88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31号

联系电话:0427-2839005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