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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国企工资 既讲效率又讲公平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328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进行重大改革。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相较以往,本次改革有哪些突出特点?对国企员工有何影响?针对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标志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1985年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经济效益增长的一定比例浮动,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的出台,标志着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本次改革遵循4个主要原则: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管理。”邱小平介绍,改革将以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为重点,兼顾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工资分配市场化改革方向,改革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同时,改进和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强化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督。通过改革,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

市场决定、政府监管“两只手”相结合

《意见》重点围绕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对决定机制、管理方式和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完善。本次改革主要特点包括:

第一,突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在工资总额确定办法上,《意见》改变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办法,要求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在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上,《意见》强调要加强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市场对标,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在工资分配主体上,《意见》对政府有关部门每年核定国有企业上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的做法进行了改革,采取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预算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从而使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得到进一步落实。

第二,突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管理。在工资与效益联动上,《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则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从而有利于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一定程度存在的职工工资该高不高、该低不低问题,既保证国有企业职工更好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和改革红利,又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第三,突出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意见》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职责,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工资指导线和非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更好引导国有企业搞好工资分配。强化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清算等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明确要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要求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工资指导线制度等配套政策将陆续出台

《意见》已经正式出台,下一步关键是要抓好落实。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职能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改革实施工作,推动改革顺利进行。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二是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等改革配套政策,指导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和跟踪督导,动态掌握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动各有关方面抓好落实,确保改革政策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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