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主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辽宁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主席的作用,规范并完善监事会主席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0]113号)、《中共辽宁省委关于成立中共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委发[2005]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政办发[2005]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省委管理的重要骨干企业,以及省国资委监管的其他企业(上述企业名单附后)。按照有关规定,上述企业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派出监事会。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监事会主席(以下简称监事会主席)由省委管理;省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的监事会主席由省国资委管理。省国资委负责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主席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条件和派出程序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为专职,由副厅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并应当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一般可以担任1至4户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每届任期三年,并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六条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主席由省国资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拟派企业的意见。其中,拟任省委管理的重要骨干企业的监事会主席,由省国资委提出意见,经省委组织部审定后,由省国资委履行派出手续;省国资委监管的其他企业的监事会主席,由省国资委履行派出手续,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领导和组织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
(四)委派监事会人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五)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向省国资委提出监督检查报告,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七)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工作纪律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并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馈赠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必须对监督检查情况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事会主席的奖惩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由省国资委提出奖励意见,经征求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报请省政府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会主席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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