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国有资源资产调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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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经济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切实做好“1+5+2”国资国企资本运作体系建设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国有资源资产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
1、国有资源资产调查摸底对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经济区、国有企业等使用国有资源资产的所有单位。
2、国有资源资产调查摸底范围(详见附表):上述单位(部门)或企业管理、使用的国有资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二、时间安排
1、基准时间:调查统计数据以2015年12月31日数据为基准。
2、2016年5月15日以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完成自查、复查、数据汇总(含下属单位,下同)、情况综合及报表上报工作;建立完善资产台账,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各区县、经济区及市直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资产普查工作的布置、指导、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3、2016年5月15日至6月底,市委督查室、市审计局、市统推办、市资本运作办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单位填报情况进行核查,对资源资产调查摸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和点评通报。
三、工作要求
1、此次市属国有资源资产调查摸底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严格,意义重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积极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资源资产调查摸底任务,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真实情况和准确数据。
2、国有资源资产调查摸底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对报送材料及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报送的材料及报表,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纸质及电子版)市国资委汇总。
3、在国有资源资产调查摸底工作过程中,出现缺报漏报、瞒报虚报、延报拒报等问题,由市委督查室、市监察部门对单位或单位领导进行效能监察,同时由市审计部门对其开展国有资源资产管理及使用效益进行专项审计。
4、市国资委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数据汇总工作,运用好国资调查摸底成果,建立全市国有资产台账,为后续改革深入推进做好铺垫。
5、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国有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以本次调查结果为基础,建立健全国有资源资产动态统计制度,每季度末将国有资源资产变更情况如实上报市国资委并附变更说明。
6、所调查对象除报送附件要求相关统计表外,另结合此次调查摸底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运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市属企业办社会、厂办大集体等情况一并附以文字说明材料、加盖公章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