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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29 浏览次数:23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加强和改进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促进全省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深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

二、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

3.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涵盖出资人、职工、政府等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健全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完善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4.强化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企业要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企业章程,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合理设置党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严格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制度和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5.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决策机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落实决策签字背书制度。企业党委、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6.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董事会规范运作、外部董事管理、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等制度。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切实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7.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建立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落实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职权,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

8.完善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履职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进一步明确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充分落实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全程参与重大决策工作职责,规范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9.落实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建立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严格落实公司法中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规定,在企业章程或相关制度中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员比例、产生程序和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其在参与企业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0.加强国有企业对所出资企业监督。国有企业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建立健全企业集团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强化国有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完善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

11.完善出资人监管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出资人监督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法律事务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流失的制度。加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

12.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稽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立稽查办公室,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

13.规范国有企业选人用人机制。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在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快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招聘职工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积极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职工工作的监督检查。

14.加强国有企业薪酬分配管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对企业负责人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建立完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5.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重视运用出资人监督手段,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开展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严格规范境外大额资金使用、集中采购和佣金管理,确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可控、有效运营。

、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

16.对国有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完善监督体制机制,扩大外派监事会的派出范围,实现对政府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提高监督的权威性、灵敏性和有效性。

17.创新外派监事会监督方式方法。实行分类监督,利用中介机构审计力量,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实行“一企一公开”,也可以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

18.切实保障外派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对外派监事会的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完善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19.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制度,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和巡视监督

20.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与企业考核、领导人员薪酬管理、选拔任用等挂钩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有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企业,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21.强化国有企业巡视监督。贯彻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方针,落实巡视工作条例,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国有企业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巡视,通过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已巡视的企业要针对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正在被巡视的企业要全力配合巡视工作,客观公正地提供真实情况,做好保障工作;未被巡视的企业要督促其自查自纠,尽早发现问题、尽快主动整改。

22.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23.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平台,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主动公开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24.切实加强社会监督。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吹风会、发布会和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监管的重大关切。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认真处理社会公众有关来信、来访和举报,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发挥其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25.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

26.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

27.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制度。做好国有资产监督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推进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立法,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制定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施办法,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职责、程序和有关要求法定化、规范化。

28.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优化监督队伍知识结构,加强培训交流,提升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加强对监督队伍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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