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法治工作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关于法治考核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将法治建设纳入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省属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努力打造“法治省属企业”,结合省属企业法治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辽宁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法治工作检查考核纳入省国资委综合考核工作体系,每年由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法治建设工作进行单独检查考核。
第四条 检查考核共11项28子项,具体是:
(一)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包括3个子项;
(二)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包括5个子项;
(三)法务人员队伍建设,包括2个子项;
(四)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包括2个子项;
(五)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包括2个子项;
(六)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包括2个子项;
(七)法律业务培训,包括1个子项;
(八)法治宣传,包括2个子项;
(九)案件管理,包括2个子项;
(十)对子企业指导,包括3个子项;
(十一)加分项,包括4个子项。
检查考核内容根据法治工作实际进行年度动态调整。
第五条 省国资委组织省法律人才库专家和各企业法务人员组成联合检查考核小组,对各企业实施检查考核。
第六条 检查考核采取企业自查自评、省国资委检查、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听取企业工作汇报。主要听取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法治工作自查自评情况、总法律顾问进行述职。
开展实地考察。主要对企业法治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配备等进行现场综合考察评估。
检阅档案材料。主要检阅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记录、法务机构法律审核记录等档案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反馈意见。检查考核后,向企业反馈检查考核意见。
第七条 检查考核成绩评定采用100分制,总分值为100分。按照考核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应加分,没有完成任务或标准不高的相应扣分;获得上级表彰的相应加分。检查考核成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90-100分为优秀;
(二)80-89分为良好;
(三)60-79分为合格;
(四)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省国资委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和表彰。
第九条 各市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各省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法治工作检查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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