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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若干意见》的落实意见

发布时间:2016-12-13 浏览次数:283

我委对《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辽宁省关于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进行了认真研究,从我市目前推进1+5+2”集团公司组建及我委工作开展情况,已对《意见》相关要求进行了落实,主要包括:

    1、进一步完善了国资监管机构职能。结合此轮机构改革,我委积极与省国资委对接,重新梳理了部门“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定位,做到对上与国家、省部门对应衔接,对内与我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要求有机适合,保证国资监管科学规范。

2、启动国资公司组建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提出的“1+5+2”国资国企改革总体部署,今年年初,我委积极推进集团公司组建工作。目前,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已组建完成,后期将根据公司职责定位,合理配置资源资产,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3、稳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类处置。我委起草了关于盘锦市市属国有企业脱钩改制及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并以盘政办发[2016]87号文件正式下发,以此指导本级国有企业分类处置工作,加快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重组。

4、开展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大力推进驻辽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工作部署,我委起草了《盘锦市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方案》,并以盘政办发2016】86号文件正式下发进一步明晰责任,完善举措,指导各项工作开展

   下一步,我们将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主要包括:

    1、从管资本角度进一步规范权力边界。在重新梳理部门“三定”方案的同时,我委将依法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边界。同时,在市政府授权监管企业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定位,积极围绕“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四个重点环节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发挥国有资本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

2、大力推进1+5+2集团组建。根据市政府国资国企改革总体部署,大力推进“1+5+2”集团公司整合重组,力争年内实现各集团公司市场化运营,逐步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系改革。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国资运营公司与5+2”集团公司关系,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3、深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我委拟制定《盘锦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同时结合《关于盘锦市市属国有企业脱钩改制及分类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脱钩改制以及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逐步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统一监管体系。2016年将特别抓好市属国有企业脱钩工作,确保年内全部到位。同时做好国有企业分类处置,加快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重组,以“1+5+2”集团公司为平台,着力打造一批行业优势企业。

    4、适时建立国资经营预算制度。结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需要,随着“1+5+2”集团公司重组的持续深入,逐步建立集团公司市场化分红机制,切实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

5、妥善解决驻盘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在抓紧做好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同时,切实跟踪国家《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政策,全力争取上级支持,适时做好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及我市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等问题化解工作,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提高应对市场能力。

    6、进一步完善推进改革相关配套政策。一是落实贯彻国家政策,结合我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制定的相关政策;二是配合“1+5+2”集团公司组建,抓紧出台《盘锦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意见》《盘锦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实施意见》、《盘锦市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聘实施意见》、《盘锦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意见》和《盘锦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意见》等5个方面配套政策;三是完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及国有企业退出相关政策,保障各项改革工作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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