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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9 浏览次数:567

盘政办发〔2016162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8

盘锦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参照《辽宁省省直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组建省属企业集团和推进省属企业股权多元化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1625),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授权盘锦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统一国资监管制度、规则和标准,形成国资监管机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与政府公共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整体合力,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整合国有资源、资产,推进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有效发挥和释放国有资本功能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成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市直各部门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2.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推进。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则上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根据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特点和监管情况,分类研究、分步实施。

3.坚持市场化改革、优化配置。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下,积极推进资源整合重组,培育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企业集团。

4.坚持统筹协调、稳妥推进。加强顶层统筹和各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经营性资产的完整性、人员的稳定性、财务的真实性、经营的连续性。

三、实施范围

未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监管的市直各部门所属企业、新组建的国有企业、各集团公司拟整合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

四、方法步骤和责任分工

(一)国有企业分类处置,实施向各集团公司划转。具体步骤:

1.明确范围

由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国有企业分类处置名单。

2.资产清查

对市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各集团公司拟整合的其他企业进行资产清查。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企业改制

分类推进市直各部门所属企业改制,主要采取注销、出售、公司制三种形式,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

4.分类处置

1)对公司制的市直各部门所属企业,纳入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根据行业类别对应划转至各集团公司。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各集团公司

2)对具有一定行业特殊性的企业,报市政府批准,设置过渡期,适时向集团公司划转,市国资委与原主管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市政府派出监事会。

责任单位: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市国资委

3)对于各集团公司拟整合的其他企业,通过无偿划转、混合所有制、产权转让等方式划入集团公司。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集团公司,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施向各集团公司划转。具体步骤:

1.明确范围

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纳入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名单。

2.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1)明确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任务、流程和进度安排,推进事转企改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

配合单位:各转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明确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职能和编制调整相关事宜。

责任单位: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编制事转企改制方案,明确划转资产、债务和人员安置等事宜,报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完成改制工作。

责任单位:各转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各集团公司

4)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纳入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对应划入各集团公司,做好相关职能、资产债务和人员接收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转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各集团公司

(三)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简称四大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

对四大机关所办的保障服务性企业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设置过渡期,适时推进转企、改制、脱钩等工作。过渡期内,市国资委与四大机关办公室签订委托监管协议。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国资委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力推进。市编委办、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市国资委要做好纳入国资统一监管企业和资产的产权划转、规范监管等工作。各集团公司要做好划转整合、重组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督办范围。

2.完善政策措施。市编委办、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工商、国资、税务等部门对政企脱钩、职能划转、事转企和企业改革重组涉及的财政政策、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劳动关系处理、社保关系接续以及税费等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划入集团的在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保留事业编制身份,档案封存,工资经费设置过渡期,前期由市财政负担,逐步转由所在企业集团负担。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3.做好资产划转。移交过程中,相关单位划转涉及的账面资产及所负债务原则上一并划入对应集团公司。经营性职能划归集团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将与其相关联的账面资产在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划入对应集团,同时明确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出资人代表,划归集团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将其账面资产划入对应集团。完成资产清查后,对此次移交的资产、负债进行调整。相关企事业单位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由各集团公司承担。

4.强化企业市场化运行。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直各部门所属企业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监管后,要以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切实转变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等方面改革。各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劳动、人事、分配等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市场化用工,激发各类要素活力,促进企业加快做强、做优、做大。

5.确保平稳推进。坚持成熟一户、实施一户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改制、划转等工作。市直各部门所属企业未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监管前,由原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及时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市直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研究解决。

6.严肃工作纪律。市直各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变更、出售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财务管理,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涉及国有资产出售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同时,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管理等其他各项纪律。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新设国有企业,均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监管范围。

7.加强部门协作。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后,合理界定市国资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的各自职责,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承担各自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并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市国资委要支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涉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主动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国有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依法享有对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带头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主动服务行业改革发展大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骨干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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