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省属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省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委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坚持推进全员绩效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促进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发展活力。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七条 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为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第八条 突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突出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引导企业服务全省战略目标,积极完成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条 突出结构调整,引导企业不断优化资本投向和产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 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自主创新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突出维护资本安全,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控风险,不断健全国有资产经营监督问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 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加大对省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降低资产负债率、吸引社会资本等重点工作目标的考核,并作为主要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省属企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省属企业分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主业处于全省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职能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功能类企业;主业处于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和领域的公益类企业。
第十四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产业引领任务、创新战略实施,确定考核重点,设置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对主业处于全省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从事承担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职能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功能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全省战略为导向,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保障全省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等,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性业务和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十六条 对主业处于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和领域的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服务全省经济为导向,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标。可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十七条 合理确定不同功能企业的资本回报要求,完善经济增加值考核方案,最大限度发挥国有资本功能。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不同功能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以及对考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素,列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促进考核公开、公正、规范。
第十九条 建立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差异化薪酬激励机制。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基于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需要,按照企业发展与全省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全省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及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和企业充分沟通,密切协同,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十三条 考核目标确定以考核基准为基础,企业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对行业周期下降企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可适当下浮考核基准。
第二十四条 考核目标实行分档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档位,提出目标建议值,省国资委将企业考核目标值先进程度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工资总额预算紧密衔接,健全考核目标确定的内在动力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和平均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按照全省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或与全省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偏差较大的企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以由省国资委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期中,省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进行预评估,对评估结果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九条 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专项稽核报告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且考核最终得分低于l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以物质激励为主。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三十五条 绩效年薪按一定比例按月预发放。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纠偏。
第三十六条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七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l,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比例,适度拉开差距,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的企业,省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国际和国家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社会参与作出重大贡献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四十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省国资委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以及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企业申请,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四条 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承担政府任务,参照同类型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l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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