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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次数:559

一、实施方案起草背景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的内在要求,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3 号)、《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0〕113号)。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包括总体要求、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监督检查方式、监事会组成及成员的产生、监事会成员工作纪律、奖励与惩罚及其他事项7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总体要求

提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监事会工作实际,紧紧围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规范管理,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我市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工作原则: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依照本意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出资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县区、经济区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2.监事会的职责

  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市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监事会监督检查方式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一是听取汇报,二是查阅企业的财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是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四是向相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的有关会议。企业必须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监事会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检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抄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监事会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或要求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综合性或专题性审计或鉴证。

4.监事会组成及成员的产生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2至4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每届任期3年,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5.监事会成员工作纪律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监事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6.奖励与惩罚

    本部分规定了对监事会成员奖励及处分的情形。

7.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盘锦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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