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意见(试行)》文件解读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规范市属企业经营投资行为,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根据《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辽政办发〔2017〕98号)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起草了《盘锦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初稿形成后,我们先后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正式印发。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共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意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责任追究范围。本部分明确了对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及风险管理等十个方面,应当追究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形。
第三部分,资产损失认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市属企业资产规模实际,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本部分还明确了资产损失认定依据,及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的认定。
第四部分,经营投资责任认定。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明确了市属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部分,责任追究处理。一是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二是市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照资产损失程度,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领导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部分,组织实施。一是开展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程序包括:受理、调查、处理、整改、通报等;二是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意见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三是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节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四是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处理;五是受托对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的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六是市属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察、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部分,工作要求。一是相关部门及企业要严格执行本意见,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二是各县区、经济区、受委托监管部门、各市属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或具体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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