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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公开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次数:625

    按照《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25号)和《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71号)的安排,从2017年起对各市属企业集团实施绩效薪酬。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及两个《实施意见》对于薪酬公开的相关规定,待2018年完成上年的业绩考核后,将对核定的薪酬情况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盘锦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盘锦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
分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市属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不断探索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对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分类考核,客观规范把握企业经营者真实业绩,科学公正评价企业经营成果,充分发挥业绩考核制度的导向和“风向标”作用。

(二)遵循的制度和原则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1.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2.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4.坚持推进全员绩效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促进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发展活力。

(三)考核对象及考核方式

本意见适用于由盘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意见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遵循导向

(一)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为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突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突出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引导企业服务全市战略目标,积极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四)突出结构调整,引导企业不断优化资本投向和产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

(五)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自主创新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六)突出维护资本安全,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控风险,健全国有资产经营监督问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实行分类考核

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加大对市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降低资产负债率、吸引社会资本、对外合作、企业上市等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并作为主要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市属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分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主业处于全市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职能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功能类企业;主业处于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行业和领域的公益类企业。要合理确定不同功能企业资本回报要求,完善经济增加值考核方案,最大限度发挥国有资本功能。要建立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差异化薪酬激励机制。

(一)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产业引领任务、创新战略实施等确定考核重点,设置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

(二)对主业处于全市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从事承担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职能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功能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全市战略为导向,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保障全市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等形式,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性业务和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三)对主业处于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行业和领域的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服务全市经济为导向,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标。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对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

四、清单建制与目标管理

(一)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不同功能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以及对考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素,列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确保考核公开、公正、规范。

(二)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市国资委基于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需要,按照企业发展与全市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全市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及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密切协作,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并报请市政府批准。

考核目标确定以考核基准为基础,企业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对行业周期下降的企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下浮考核基准。考核目标实行分档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档位,提出目标建议值,市国资委负责将企业考核目标值先进程度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工资总额预算紧密衔接,健全考核目标确定的内在动力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五、考核实施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内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一)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1.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依据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和平均水平,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2.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负责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按照全市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在考核期内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确定。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或与全市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偏差较大的企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市国资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3.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二)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1.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1.考核期中,市国资委负责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进行预评估,对评估结果不理想的企业予以警告。要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要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报告。

2.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3.市国资委负责依据经审计、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专项稽核报告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并报送市政府审定。

4.市国资委负责将经市政府审定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至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如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结果运用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提出奖惩建议,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以物质激励为主。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按一定比例按月预发放。市国资委负责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纠偏。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二)考核等级认定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级别。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且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对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市国资委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三)考核奖惩的实施

1.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国际和国家标准制定中取得重大突破,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社会参与作出重大贡献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对作出重大突出贡献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予以专项奖励。

2.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降级或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或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七、相关事项

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以及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企业申请,由市国资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承担任务,参照同类型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予以确定。



盘锦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原则

1.坚持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3.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4.坚持统筹兼顾,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适用范围及考核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由盘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意见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中由市委、市政府党组管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水平由企业按公司治理程序提出,报市国资委审核确定。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企业经营规模等确定,最高不超过1.5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按《盘锦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

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预发。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后,根据市国资委核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绩效年薪进行清算。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副职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适度拉开差距。相关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3年为企业负责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在企业负责人任期期满后,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副职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企业负责人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三、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

(一)统筹规范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

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及待遇支付最高水平不得超过参与本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平均水平的5倍。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二)对职业经理人薪酬的约定

企业负责人中的职业经理人是指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双方自主协商,与职业经理人以合同方式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履职待遇、考核办法以及续聘、解聘条件等条款。

要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业绩考核办法和退出机制。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应与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并建立追索扣回制度。

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职位、同业绩贡献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市场水平,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四、薪酬管理与监督

(一)对企业的监管与要求

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国资委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薪酬分配方案兑现本企业负责人薪酬。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并统一抄送驻本企业监事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要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参照本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自主决定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加强和改进集团总部以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二)对被考核企业负责人的规范与要求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及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纳入薪酬兑现方案统筹管理。不得在国家、省、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经相关部门安排发生岗位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于原单位,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其他收入。

企业负责人退休后,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及其出资企业领取薪酬。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分配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依法为负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负责人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对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三)监管部门的职责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派驻企业监事会、市国资委纪委等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每年按规定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审核确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企业负责人,上市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国资委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薪酬方案如实披露薪酬。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企业负责人,由企业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薪酬信息。

五、其它相关事项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起试行。现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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