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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国企领导的个人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8-02-16 浏览次数:365
 

20158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强调:要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201510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意见中亦表示要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20168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明确了九大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还强调“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堪称是约束国企领导决策权的“笼子”。

    20174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基本原则再次强调。

    国务院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并非毫无根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部分央企违规决策造成损失浪费超百亿。而中国石化、中铝公司、华润公司等多家大型央企的审计结果亦发现企业追责问责制度机制不健全、违规决策、违规举债、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十分突出。种种现象都表明,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遏制违规决策、贪污腐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已势在必行。

    那么,作为国企领导自然就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什么人来行使、怎样行使都决定了它的性质。违法行使职权无论对企业自身的发展还是决策者个人而言都承担了极大的风险。因此,国企领导尤其是决策层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职权。而要实现这一点,其实并不简单。

    一、规范主体权责。应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明晰出资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法定代表人、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出资人以监督为角色定位,履行股东会职权,逐步弱化行政机关对公司具体业务的干预,使企业实际管理者可以根据国企的实际情况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让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开。只有以一个独立的企业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才能迅速成长壮大。

    二、聘请高质量人才。领导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这就需要引入适合公司发展需求的高质量人才,比如:《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出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国有企业需要一大批专业人才来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建议,供决策层参考,而要避免以往广泛存在的“拍脑袋”决策。

    三、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以来,领导的每一项决定的作出都应经过充分的合理性论证。而通过聘请高素质人才的方式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提高决策专业性的效果,但是一个企业毕竟难以实现各方面的人才都配备的规模,同时,许多工作往往更适合第三方完成。因此,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财税顾问或专业的综合咨询团队等方式对公司的法律风险、财务税务等风险进行外部监督和全面、严格把关,尽可能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企业损失惨重、决策领导被追责的后果。

    在国企改革的大浪潮中,采取以上措施不仅能够帮助企业顺利转型,也能够有效防范国企领导的个人风险,而这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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